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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

青岛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符合《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身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具结书》原件。离婚职工,还需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丧偶职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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