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拆迁房)
2017-05-25 18:13
1、回迁安置房屋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贷款担保的,办 理要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4)申请人身 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 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
(5)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6)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7)办 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 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 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 理);
(9)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差额款**收据复印件;
(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