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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比例

2017-07-11 16:14

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比例,具体如下:

一是在我市**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首**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是在我市**二手住房,**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首**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具体为: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每增加5年,首**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是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

四是新政实施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时间为准。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对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 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的,在4月14日前申请办 理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首**比例(新建住房*低首**比例20%,二手房*低首**比例30%)。自4月15日起统一按新政执行。

另外,对于**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所购楼盘项目已封顶、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对于3月15日(含)之前已办 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的,所购楼盘项目开发商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可放宽至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