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 斜惠民新政落到实处
2017-07-11 16:14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全市科学发展目标和住房保障工作大局,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导向,坚持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在惠及民生、服务大局、支持广大职工实现“住有宜居”目标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惠民新政。一是自今年2月1日起放宽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至售房单位账户用于支付首**,目前已有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直接划付协议,有118户家庭受惠于该项新政,直接划付金额507.89万元。二是自今年2月1日起降低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首**比例,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比例由30%下调至20%。 1-10月份共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1516笔,贷款金额2.11亿元,其中有53户职工家庭按照新政标准支付了首**。公积金新政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低收入群体**保障房的经济压力,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职能,被媒体评为2013年**季度我市十大民生事件之一。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方面,职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另一方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符合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比例由30%下调至20%。
【提取方式】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如何办 理】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 理提取手续。
另外,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